近日,宁夏固原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假冒“百岁山”牌矿泉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039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白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箱28元的价格联系购进1600箱假冒“百岁山”牌商标的矿泉水,以每箱38元的价格出售给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街道经销商于某某和余某某,销售金额60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销售给于某某和余某某的大部分商品收回,将货款退还给于某某和余某某。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白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箱28元的价格联系购进1639箱假冒“百岁山”牌商标的矿泉水,以每箱38元的价格出售给泾源县经销商秦某某,销售金额56250元。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给秦某某1639箱的假冒“百岁山”牌商标的矿泉水,实际获利1039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17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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