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转化为国内版权法,目前为止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方面,已提出实施提案的法国、荷兰或克罗地亚建议在其现有版权法框架内实施第17条,尽可能保持第17条的措辞与结构。如此一来,实施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协调相互冲突的两个要求——过滤要求[第17(4)条]以及确保合法上传的内容不会被过滤的要求[第17(7)条]。然而,法国等提出的实施提案无一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机制来确保创作者获得报酬,且用户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另一方面,德国提议通过一项单独的“版权服务提供商法”来实施第17条,尽管与第17条的措辞有很大出入,但目的是保留指令的结构和最佳法律效力。
德国的实施提案强调利用指令留给立法的自由裁量空间,使抽象要求具有实际意义,以保护指令中的用户权利。德国提案还增加了确保个人创作者直接受益于新规则的措施。因此,德国的实施提案相比迄今出现的注重字面措辞的提案更接近第17条所达成的立法妥协方案。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专有权利人和一些平台对德国的实施提案大力施压,他们称提案没有充分反映第17条的规定。此外,权利人还称提案的多个方面违反了国家和国际版权法。反对德国立法提案的人持有的核心论点是该提案太偏离指令文本。
在此背景下,奥地利的第一个实施提案(最近已发送给利益相关者征求反馈意见)采取折中办法。奥地利的实施提案将第17条的规定直接整合到奥地利现有版权法文本中,脱离第17条的结构,但与指令的文本非常接近。与此同时,奥地利提案还汲取了德国提案的核心要素:作者和表演者享有不可豁免的直接报酬权;少量使用受保护,不受自动过滤器限制;用户可以将上传内容标记为合法;用户权利组织可对参与过度屏蔽的平台采取行动。与德国提案类似,奥地利提案关注创造者和用户的立场,而不是让平台和大型企业权利人自行设定规则。
奥地利提案
与德国的提案类似,奥地利提案引入了作者和表演者的直接报酬权,这将确保除了与出版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现有合同安排,创作者可以从平台使用其作品中获得报酬。与德国的提案一样,这种直接报酬权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这意味着它将主要使设有集体管理机构的行业的创作者受益。平台和中介机构都强烈批评德国提案中的直接报酬权,他们强烈要求控制分配给实际创作者的许可收入比例。
另一方面,有三种主要的干预措施可以增强用户权利。德国司法部提出了新的“少量使用”例外规定,以确保不会自动阻止对现有作品的少量使用,而奥地利的建议则采取了稍微不同的方法。它借鉴了德国提案中的“少量使用”的定义(少于20秒的音频或视频,少于1000个字符的文字,小于250KB的图像)。相比使之成为例外,奥地利提案在第89a(1)条中指出,在没有人工检查的情况下自动阻止这些“少量使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不允许平台这么做)。这是对指令第17(5)条的比例要求的灵活使用。所谓比例要求,即平台所采用的措施(例如自动屏蔽)必须与第17条包含的所有目标成比例,包括不阻止第17(7)和17(9)条的合法使用。德国司法部在解释性备忘录中指出:“小摘录使用通常被例外或限制所涵盖,是被允许的。”尽管这可能是一个争议较小的方式,但是德国的提案对作者和表演者会更有利:通过将例外情况下的少量使用合法化,德国的提案将使权利人从此类使用中获得补偿成为可能。
把少量使用排除在自动过滤之外是确保奥地利提案符合第17(7)条的两项措施之一。除此之外,奥地利提案还要求平台允许用户标记属于例外范畴的上传内容。第89b(7)条规定,只要使用对平台而言具有明显的合法性质,平台就必须展示已标记的上传内容。尽管此举原则上受到欢迎,但与德国的标记机制相比,该标记机制限制性更大:它仅适用于指令第17(7)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下的使用(明显省略了出于引用目的的使用)。此外,如果作品在公开许可下使用或完全不受版权保护,则不适用标记机制。
保护用户权利的第三项措施是用户组织有权针对未能系统履行保护合法使用义务的平台运营商提起诉讼。第89b(7)条允许用户组织对过度屏蔽用户上传的平台提起诉讼,以阻止他们这样做。正如德国司法部在解释性备忘录中指出的那样,该部将其视为重要的附加保障措施,以保护用户,避免其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第89b(7)条明确要求平台向用户和用户组织提供有关其为遵守第17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信息,从而进一步增强了针对平台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这两项措施有助于检查过度屏蔽,其他提案未提及这些措施。
实施模板?
总的来说,奥地利的提案似乎将德国司法部实施指令的一些尝试融合在一起,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合法内容的过度屏蔽,为用户权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一方面确保作者和创作者直接获得报酬,另一方面又尽可能地贴近指令文本。因此,这可能是最现实的实施提案。(编译自infojustice.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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