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佐审官:版权流氓无权获取用户数据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欧盟佐审官:版权流氓无权获取用户数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是否应该允许版权流氓(其目的是通过与比特流盗版者达成和解来获取利益)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处获得用户身份信息?根据欧洲法院佐审官斯普纳尔(Szpunar)向欧洲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各成员国法院认为这种要求不合理或不合法,则答案是否定的(版权流氓无法获得用户信息)。

“版权流氓”一词通常用于描述在视频娱乐行业以涉嫌侵权的文件共享者为目标索取和解赔偿金的公司和实体。

总体而言,这些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愿采取对抗性的法律诉讼,主要是想从相对容易的来源获得其他收入——和解赔偿金。

但是,通常这些公司较为复杂的业务结构却有可能破坏它们自己的计划。正在进行的Mircom案证实了这一点。

Mircom案的背景

总部位于塞浦路斯的国际内容管理与咨询公司Mircom是有名的版权投机公司。游走在权利人和针对涉嫌盗版者的法律行动之间,该公司在获得和解赔偿金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议。

2019年夏季,英国高等法院裁决Mircom无权从维珍传媒(Virgin Media)获取用户身份信息。据报道,在提起诉讼(Mircom本无权起诉)后,Mircom现在正在丹麦接受严格的审查。

在比利时,Mircom现在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可能对其版权流氓商业模式造成更大的影响。

ISP拒绝Mircom关于获取用户数据的要求

在2019年,Mircom要求比利时最大的有线宽带提供商Telenet提供数千个IP地址背后的用户的个人详细信息,这些IP地址据称已使用比特流下载了色情电影。

在安特卫普商业法院,Telenet与收到Mircom相似要求的ISP Proximus和Scarlet Belgium进行了反击,以保护他们的客户。

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当地法院将几个问题移交给了欧洲法院进行澄清。

这些问题包括有关比特流的性质。比特流允许用户下载和上传文件片段,这些文件本质上是版权作品的片段,但都是不完整的形式,无法使用。这是否构成第2001/29号指令第3条(1)款所指的“向公众的传播”?如果是,是否有最低门槛?

其次,如果用户不知道他们下载后会自动将完整副本作为种子传播,这是否与诉讼相关?

最后,如果一个实体作为版权的合同持有人(被许可方),除了通过和解赔偿金从盗版中获利外没有使用过这些权利,它是否拥有与以正常方式使用版权保护的权利人相同的权利?如果是这样,他们如何会因权利被侵犯而遭受“损害”?

佐审官斯普纳尔发表意见

一年多后,斯普纳尔发表长达62页的意见书,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书既披露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又将Mircom的行为列为“版权投机”的典型行为。然后,斯普纳尔接着表达了对比特流的深刻了解,然后再对欧盟法律规定的“提供使用”(makingavailable)概念进行解释。

关于比特流的特定问题

斯普纳尔写道:“Telenet、Proximus和Scarlet Belgium提出的论点是:在对等网络上交换的作品不是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一部分……这是毫无根据的。”

“这些片段不是作品的一部分,而是包含这些作品的文件的一部分。这些部分仅仅是根据比特流协议传输上述文件的机制。但是,所传送的片段本身不可用这一事实与本案是无关的,因为其所提供的是包含该作品的文件,也就是说,是提供的作品的数字格式。”

关于用户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传播(或上传)完整文件种子是否与侵权相关的问题,斯普纳尔表示,配置比特流客户端需要特定的专门知识,该信息可通过网络教程广泛获得。他并不相信用户不知道上传的内容,但是无论是否知晓,下载未经许可的内容都是非法的。

斯普纳尔指出:“因此,这些用户为从计算机上下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文件片段提供了可能性,无论这些文件是否被下载,根据2001/29号指令第3条的规定,对等网络的用户都将这些作品提供给了公众。”

“因此,我建议对初步裁决涉及的第一个问题的答复应该是,第2001/29号指令的第3条应解释为在对等网络环境下,使包含受保护作品的文件片段可供下载的行为,甚至在相关用户自己下载该文件的全部内容之前,也属于根据该条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的范围,而使用者对事实的了解并不具有决定性。”

Mircom作为版权流氓的身份

在对Mircom的处理上,斯普纳尔首先指出该公司不是版权所有人,但声称已获得在P2P网络上传播某些版权作品的许可。但是,Mircom不会像普通权利所有人那样使用这些许可。

斯普纳尔在意见书中写道:“因此,Mircom的行为看起来确实与版权流氓的行为相对应。但是,版权流氓的概念在欧盟法律中尚未明确。而且,Mircom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当前的业务模式是可以接受的。

“欧盟立法机关的目的是为被许可人提供保护使其许可能够正常使用的一种手段,而Mircom的目的仅在于惩罚侵犯版权和相关权的行为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该行为属于欧盟法律禁止的权利滥用的范畴。”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欧盟国家法院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实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发现Mircom实际上试图滥用其被许可人的身份,以便从相关指令规定的措施、程序和救济策略中受益,那么该法院应拒绝授予其通过这些措施、程序和救济策略实现的利益,只要这些利益是基于被许可人身份的。”

换句话说,欧洲各地的法院需要更密切地关注此类案件,以确保像Mircom这样的实体确实有权获得互联网用户的详细信息。

尽管Mircom的行为在英国已被维珍传媒揭露,在比利时由于ISP的反应而受到关注,但丹麦的法院在初次裁决中迅速通过了该公司要求公开个人数据的申请。结果,许多人支付了和解赔偿金来解决本不应该存在的案件。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欧盟其他地方的法院是否会再次审查Mircom和同类公司的活动,以确定滥用行为是否导致非法披露客户数据,以及如果是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佐审官的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法院都会在其最终判决中采纳此类建议。(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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