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缨公司(以下简称长缨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冷藏集装箱的企业。2003年初,长缨公司作为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从德国W 公司引进了货物集装箱自动排水装置的专利技术,以解决集装箱内仓的排水问题。
后来,长缨公司发现上海雄狮公司(以下简称雄师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大量制造和销售冷藏箱产品。长缨公司随即以雄狮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二中)起诉,要求雄狮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 万元。
雄师公司不服,便“釜底抽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请求宣告系争专利无效。于是,上海这边案件中止,北京那边专利无效请求案又经两度重复,历经艰难,跨时4年,最终,系争专利部分有效,雄狮公司使用的漏水装置仍然落入系争专文/朱妙春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内。
事情发展到这个阶段,我心中便有一种“百万雄师过大江”的稳操胜券之感。但仍然不忘和谐,力促调解结案。因为,调解能速战速决,让对方停止侵权,并且,同样能分清是非,解决问题,否则案件还会拖一年半载,使人筋疲力尽。然而,这调解之路却也历经数年,一波多折,从对方没有诚意到主动赔礼道歉;从对方否认侵权到同意补偿损失。可见调解之艰难,更可见专利侵权诉讼之艰难,知识产权维权之艰难。
专利诉讼通常都是马拉松式的。其中要经过侵权诉讼、无效请求口审和行政诉讼,以及技术鉴定等各种阶段。一场专利诉讼从头到底往往耗时3到5年,因此,专利诉讼和专利谈判往往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专利纠纷一般以诉讼开局,以调解结案,国内外大都如此。
然而,调解也并非易事,一蹴而就。调解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时机是否成熟,而时机成熟又与诉讼的胜负大局紧密相关,其中又贯穿双方当事人对各种利益的考量及自身局势的判定。在专利诉讼调解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诉讼中明显占据主动局面的一方往往更能促成方案的形成。但若局势不明,双方胜负难定,调解过程往往充满坎坷,本案并不例外。
本案从2003年诉讼始,在2004~2006年间,双方有过几次调解,但均未成功。那是由法官提出的,我方倒是挺认真,积极提出调解方案,只要对方承认侵权,并向我方赔礼道歉,至于赔偿数额,双方尚可协商。然而对方却诚意不足,拒不承认侵权事实,对我方几次提出的调解方案均不回应,最终便不了了之。
2005年是最具戏剧性的年份。我原以为调解结案十拿九稳,然而又生事端,两年后才尘埃落定。2004年被告雄狮公司生产的20 个侵权集装箱要出口,为了掌握证据,长缨公司请求法院对侵权产品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对侵权产品作出保全裁定,这样就有力地锁定了侵权证据。此时,法院仍有意促成双方调解,法官也多次与我联系,商谈调解结案的可能。2005年,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作出的认定我方专利部分有效,即被告雄狮公司仍构成对我方专利侵权。
这样的局势显然对长缨公司有利,我满以为调解有望。但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12月下旬,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责成复审委在3个月内就系争专利的创造性作出补充说明,这就意味着双方需要重头开始博弈,调解之路顿时无望。此后的几次调解也均因北京这边法院的判决未定而没有成功。
2007年的12月底的一天,我收到对方传真来的和解协议,心中不觉一喜。这个协议基本上包括了民事侵权的三大责任,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要内容有:①长缨公司撤回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雄师公司的起诉;②雄师公司承诺不再对系争专利提出无效请求;③雄狮公司向长缨公司一次性支付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系争专利产品的补偿金30万人民币;④今后雄狮公司若使用系争专利产品,需取得长缨公司授权并按照约定交付许可使用费;⑤雄狮公司对在和解协议签字之前,由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购买系争专利产品并使用于自己制造的集装箱上一事,向长缨公司表示歉意。然而,对方调解协议与我们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明确承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写的不够规范,一般来说应该写在赔偿损失的前面,但他却写在协议的最后;赔偿损失数额太小,只有30万元;对方调解诚意不够,过分强调其使用的是不知情的外购件。
我们主张在法庭主持下的调解,而该协议却提出双方和解后由我方撤诉。对此,我们书面向法庭提出上述意见,并建议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一次。法官对我方意见基本认可,便于
在临近春节的
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补偿的金额。我方索赔百万,对方却只同意赔偿60万,后经法官协调,补偿金额锁定80万。
其次,遇到的难题就是诉讼费和鉴定费的分担。我方提出全由对方承担,对方提出只肯各半承担。法官认为费用的承担应与各自的过错相当,故提出由我方承担三分之一,对方承担三分之二。对此,双方并无异议。
再次,就是对调解内容的保密问题。对此,我方认为毋需保密,而对方则坚持认为应予保密。法官基本同意我方观点,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即互相不损害对方即可;
第四,就是专利技术的使用问题。我方认为系争专利是漏水器的连接方式,故侵权是使用侵权,即非购买侵权,而对方开始时认为此乃购买侵权,后经法官解释,对方并未坚持。
最后,关于事实的叙述。我方强调在调解书中应写明主要事实,包括鉴定的过程和结论,而对方则强调在调解书中写明其侵权“不知情”。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将其写入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中。
经过艰难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①被告雄狮公司对使用未经原告方长缨公司许可的涉案专利向原告方表示歉意;
②被告方补偿原告人民币80 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鉴定费,原告方愿意承担三分之一,被告方愿意承担三分之二。
③被告承诺撤回并不再就涉案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④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彼此不再采取有关上述专利的任何损害对方的行动。
最终,我方实际获得了近百万的补偿。回想起来,这次调解实乃不易,从上午9点至下午2时足足进行了5个小时。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均空腹苦战,功夫不负有心人,调解最终获得成功。可见本案调解历程之艰难,法官调解技术之高明,律师调解工作之敬业。
当我的当事人在深圳得知调解成功的消息后,其法务总监及其他公司高管无不欢欣鼓舞,纷纷致电向我表示谢意。如此复杂的跨时近5年的专利侵权案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令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但愿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能在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态度下,以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实现社会的和谐。
摘自2008年03期《中国发明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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