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三种专利类型区别及联系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三种专利类型区别及联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年8月3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专利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其定义上看,它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或叫技术构思,对于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不能算作发明。而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不过二者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技术方案处于构思阶段,要使技术方案能在工商业上应用,还需要经过试验开发。技术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使用的具体手段,它处于可应用阶段,所以二者是有区别的。在专利法中,发明是指技术构思,并不一定要求是技术本身。当然,技术本身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发明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一类是方法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方法发明是指与某种活动有关的发明,可以分为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如机械方法、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其他方法的发明,如:操作方法、通讯方法、测试与计算方法等。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全世界实行工业产权制度的国家中,有一小部分国家将发明中的一部分(主要是有一定形状、结构而且创造性水平较低的发明)划分出来,单独加以保护,称之为实用新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巴西、韩国、菲律宾等以及加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各国。

    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形状是指外部能够观察到的产品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如,六角形状的铅笔和多角形扳手。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液体、气体、粉末状和颗粒状之类的物质和材料,不能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能够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必须具有某种工作用途或实用目的。产品大小不限,大的如机床、机器、船体,小的产品如活动铅笔、拉练等。动物和植物、食品,以及美术品等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必须用于某一具体产品上。

     (2)外观设计是从美学的角度对产品的外表(包括产品包装)所作的设计。

     (3)外观设计与艺术品不同,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