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网路及通信相关专利越来越多。专利中很多是与方法“method”有关, 这些方法通常透过internet或网路由多方或多个参与者互动才能执行的方法,也就是说方法专利中专利项目是许多步骤(steps)不是某一方做了所有步骤,而是每一参与者做了其中某些步骤。但所有参与者合在一起才会做到专利项目中列出所有步骤因而造成可能专利侵权。在什么情况下参与者才算是直接侵权者?
讨论
Akamai拥有“经由internet传送内容的方法“(U.S.
patent no. 6,108, 703 claim 34)被告Limelight经由internet提供用户服务;服务项目中用户可以选择某一选项,然后会造成某些用户指定内容经由被告主机及internet传送给该客户。Akamai
控告被告。法官(en banc)判定由於被告与用户之间不是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关係;亦无合约束缚。被告提供服务,被告使用该服务;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做了选择,使被告及用户互动行为形成对Akamai专利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及用户並未直接侵权。
McKesson申请得到美国专利6,757,898 claim
1, 专利是与医疗服务者与病人之间传遞信息方法有关。被告设计一套软体提供给医疗服务者使用;医疗服务者将该软体供病人使用,该软件中医疗服务者与病患互动形成做到专利项目中列出所有步骤。原告控告被告医疗服务者及病人为其专利直接侵权者。法官判医疗服务者与病人之间不构成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关係,也不构成合约关係。病人及医疗服务者不算是直接侵权者。
结论
上述两案例,确定控告别人为专利共同直接侵权者,被告之间必需具备某些合约约定或委託一代理关係;但仍有许多疑问尚待回答。方法专利专利项目中通常包含许多步骤,任何一参与者到底做了多少步骤后才算是侵权或有侵权之嫌?另外如果每一方参与者都做了些步骤,即使不是直接侵权,但会不会构成“协助“及”促使“侵权呢?
参与各方之间是什么关係可以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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