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专利申请案在寄出一到三年后才会由审查委员开始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检视说明书的内容,检查说明书是否对要保护的发明有清楚和详细的文字叙述,是否能让熟知此技艺者依照内容据以实施,以及是否有揭露发明人认为最佳的实施例。审查委员会依照说明书内容进行习知技艺的检索,并依照检索结果,决定申请书中的权利项是否有可专利性。之后,申请人可能收到专利获准的通知,但也可能会收到审查委员寄出的官方审定书核驳申请案。
申请人在收到官方审定书后,通常在三个月内(可延至六个月),需寄出答辩书,说明不同意审查委员核驳理由的原因,在必要的时候并修改权利项,争取权利项获准的机会,之后审查委员可能会获准申请案,但也可能会再度核驳。
第二次收到的审定书通常会是最终审定书,在此时请求项已不能任意修改,发明人可以选择再度答辩或放弃申请案。当审查委员仍不接受发明人再度答辩的理由时,若发明人仍希望继续争取申请案的获准机会,则必须在最终审定书寄出的六个月内作延续审查申请(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或上诉(Appeal)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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