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各种判例。通过积累之前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为以后审理案件的法源参考,通过分析案例归纳出法律的原理原则。美国的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它们的区别在于管辖范围不同,联邦问题归联邦法院管辖,州问题归州法院管辖。联邦法院分为三级,第一级是联邦地方法院,第二级是联邦上诉法院(又称为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对其管辖区内的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第三级是美国最高法院。
在早些年,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方法院,二审法院是相应的联邦上诉法院,这种制度的弊病在于,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立场常常是不同的,因此在审判中,专利侵权的标准很难统一,虽然理论上讲,这些专利侵权案件都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官,其作为全国各类案件的最高审级,要涉及法律的所有方面,事实上,能够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的专利案件极少,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不统一一直是一个让美国专利届和司法界头疼的问题。
为了克服这个问题,美国于1982 年成立了一个特殊的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美国所有各州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对美国专利局驳回案卷的上诉案件,该法院成立以来,每年都会做出大量的关于专利的判决,它的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对于美国专利法的权威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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