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有效原则的适用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有效原则的适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年1月6日

专利权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泛指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不对专利的专利性做重新评价。

本文欲谈及的是,在专利权有效的原则之下,如何适用有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

基于专利权利要求中,以其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相对最宽的保护范围,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多数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仅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内容确认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而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之进行逐一的特征对比。经过特征对比之后,继而从两者的目的、方式、效果对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综合性判断,从而得出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的结论。从程序来讲,这种对比判断已形成被认同的一种定式。但就确定专利技术方案而言,各地法院和各专利管理机关的做法不尽相同。

专利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间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如下情况,即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能构成一个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如下具体情况:

1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而只有独立权利要求,但独立权利要求中因缺少必要特征,而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

2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从属权利要求,只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虽不能实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但其全部特征可以构成一个明显属于公知技术领域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3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除独立权利要求外,尚具有从属权利要求,且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了得以实现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特征(其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针对如上列举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仅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与被控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如前述第一种情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可实施的非完整的技术方案,这必须通过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包括其提出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已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确认其属于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且不能赖以实施的非完整技术方案。由此说明其无从以目的、效果与其他技术方案相对比。但从形式上极易得出被控产品或方法摄盖其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表现现象,进而依据技术特征全面筱盖原则而得出专利侵权成立的结论。

上述第二种情况,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仍不能作为体现专利发明的、实现其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但此时的独立权利要求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不能认为其不可实施或不具可比性而认定被控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与之不同或不等同。当然亦不应当简单地以专利权有效原则之下独立权利要求中明显属于公知技术的特征被所指控的产品或方法全部彼盖而认定侵权成立。因为我国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的同时,还并行适用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禁止反侮原则。所说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无论是由专利权人在其说明书中指明为现有技术或是由当事人举证确认为属于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知技术,均应认定抗僻成立,其中涉及到禁止反侮的内容包括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的内容,也包括授权、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曾承诺或摒弃的技术内容。

所述第三种情况,是指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内容为非完整的技术方案或明显属公知技术而不能完成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但通过其从属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则构成了一个体现其专利发明目的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之下,能否以从属权利要求为基础确定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之一认为,不能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理由是如果引用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就等于给独立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也就相当于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权利要求或能否修改必须由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决定,因此在未经专利局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的情况下,只能以已授权而且有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比对的基础,否则将会超越职权范围;观点之二则认为,当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内容足以构成完成专利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时,不应因其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特征或其独立权利要求仅为公知技术而不予考虑,恰怡是必须考虑的程序。理由是,因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未限定只能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而且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时,亦并非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同样的有效性,具有和独立权利要求同等的法律效力。引用从属权利要求并非是在侵权诉讼阶段对其独立权利要求新增附加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对其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是在授权阶段内做出的,引用授权的内容不应该认为是超越权限范围。只有全面地考虑了全部权利要求才能充分体现出专利权有效原则。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之二更具有法律依据。换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时直接以某项从属权利要求主张其权利,受理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恐怕难以任何理由从程序上驳回其权利主张。不过即使引用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在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分析时,从程序和步骤上亦首先要对独立权利要求做出分析,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的。

作为专利权有效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时只不过体现其中的点滴侧面。侵权诉讼过程中是否符合或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是重要的且是最基本的判断原则的间题。

原作者为:闻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