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年研究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案终于获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的三大内容有:
1、取消普通专利代理机构与涉外代理机构的区别:原专利法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的外国人和单位向中国申请专利应该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但也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自由竞争。随着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外语教育已经非常普及,处理涉外事务将不再是某些特定人才的“专利”,取消普通与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界限也就水到渠成了。
2、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为了提高专利授权“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新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描述如下: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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