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判决贵州茅台酒公司诉贵州海航公司、厦门万事鑫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名人题词内容与权利人的在先文字商标存在近似,生产商在产品上和商业宣传中对该题词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文化名人为某类产品或商业经营主体所作的题词仅仅属于特定个体的用户体验,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的商业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案情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系“茅台”文字商标权利人。被告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航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