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孙某起诉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喜多屋公司)、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称喜多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孙某享有的“喜多屋”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5万余元。
孙某诉称,其依法享有“喜多屋”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同时其经营的“喜多屋”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喜多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辩称,“喜多屋”是日语中的“商品”固有名称,显著性差,涉案商标知名度低、影响力弱,喜多屋分公司使用“喜多屋”字样并无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部分为“喜多屋”文字,喜多屋分公司使用的“喜多屋”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的读音、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喜多屋亚洲菜”标识中的显著部分为“喜多屋”字样,与涉案商标亦属于近似标识。因此,喜多屋分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过,法院认定二被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布兜)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