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6日

一、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2012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 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十五号,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实施近五年来,较好地满足 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 会效果。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的持续推进,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 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对 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 需求。另外,《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 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 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 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急需对《办法》进行全 面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 办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征求部分企业、 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 告案件。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 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 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 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建议将优先审查制度 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 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第二条)

(二)完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7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    号)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除了现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建议将涉及 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产业,涉及已经 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 施其发明创造,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 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涉及专利侵 权纠纷以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无效宣告案件纳入优先审 查范围。(第三条、第四条)

(三)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 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 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 中国提出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的专利申请请求优先审 查,申请人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 相关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对于专 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 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 复审案件,则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地方知识 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就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另外,建议对检索报告须符合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包括 检索范围以及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等。(第九条)

(四)优化优先审查的程序 为了配合优先审查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建议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 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 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 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 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四个月内结案。(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在优先审查过程中,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 按照一般申请或者案件处理, 为此建议明确相应的情形及相应 告知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