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专利法》(以下称为《专利法》)是印度现行的专利法。《2003年专利条例》(以下称为《专利条例》)以及各种指南(例如《专利局实践与程序手册》和《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为了与国际协定和条约保持一致,摒弃过时的法律,遵从全球实践与要求并且顺应新技术的发展,《专利法》有关指南一直在不断更新中。印度《专利法》的上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随后,《专利条例》进行多次修改。所有这些在《专利法》范围内优化整个专利生态系统的努力得到绝大多数利益相关方的赞赏。但是,《专利法》有关条款仍需调整。
《专利法》第3条列出了不得在印度申请专利的客体清单。考虑到当今时代全球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现状,《专利法》第3条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第3条(d)款和(k)款是印度专利审查中最常引用的条款。第3条(d)款与药品专利申请相关。该款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仅仅发现一种新形式的已知物质且该形式不会导致物质的已知功效增强,则该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
第3条(k)款与计算机相关发明有关。该款规定,数学和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算法不具有可专利性。
这些条款不仅影响跨国公司,也影响印度公司和初创企业创新。因此,第3条应进行修订,以鼓励医药、软件、人工智能、物联网、金融服务相关技术和区块链等领域的创新。
《专利法》的另一个问题与第8条的要求有关。具体而言,第8(1)条要求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前通过表格3(Form 3)提交相应外国申请的最新状态信息。同样,第8(2)条要求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其他专利局发布的相关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报告,以及带英文译本的已获授权的权利要求(如果适用)。
《专利法》的这两项规定要求申请人定期向印度专利局提交公开可用的信息。其实,印度专利局完全可以通过几个现有技术专利数据库来获取此类信息,例如WIPO CASE和ESPACENET。除此之外,如果表格3的详细信息出现微小差异或延迟提交表格都会被视为违规行为,需要根据规定提出相关请求并且交纳费用。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前需要多次提交此类请求。因此,这些规定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和巨大的成本。实际上,这些规定已影响跨国公司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的积极性。鉴于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获取所需信息,因此第8条的规定在当今时代已失去意义。大多数先进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没有类似的规定,更不用说与之相关的后果,例如不遵守第8条会导致已授权专利被撤销。
另一个使人困扰问题是工作说明书,即表格27(Form 27),只有印度《专利法》有此特别规定。具体而言,第146(2)条要求专利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每年提交一份工作说明书。该要求给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和成本。实际上,表格27要求的详细信息对于大多数技术领域来说几乎是不可能提供的,因为它是基于一项错误的假设,即一种产品已获得一项专利。该表格已进行修订,但最终版本尚未确定。尽管这是受人欢迎的变化,但修订后的表格仍不能解决与工作说明书要求有关的大多数问题。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限制性条款是第59(1)条。该条主要描述了可以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哪些修改。第59(1)条要求修改:(i)仅采用解释、更正和免责的方式;(ii)仅出于结合实际事实的要求;(iii)受原说明书支持;以及(iv)完全在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大多数注册官对第59(1)条的第一个和第四个要求作了非常严格的解释,这导致在专利授权之前只能对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进行非常有限的修改。因此,第59(1)条的第一个和第四个要求应取消,或者在《专利条例》中添加相应的规定提高明确性以对第59(1)条进行尽可能广泛和统一的解释,以终止不同注册官之间普遍存在的分歧做法,并为申请人提供适当的修改机会。
尽管待审申请积压导致的专利审查延误问题正在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解决,但仍有许多旧申请正在等待专利局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在有效期即将结束时才获得授权。有时,由于其他机构的延误,例如国防部对涉及敏感技术的处理或国家生物多样性局对生物资源使用的许可,许多申请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在《专利法》中加入一些符合国际最佳实践的新规定。例如,可以纳入专利期限调整(PTA)规定,以消除印度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的重大延迟对正常专利期限造成的影响。同样,可以纳入专利期限扩展(PTE)条款,以消除其他机构(例如国防部或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审批造成的延误影响。
除了专利局造成的延误外,许多竞争者或侵权者还滥用第25(1)条规定的授权前异议程序阻碍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或增加申请人的专利审查成本,以使其放弃专利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授权前异议程序没有规定任何时间期限,任何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前随时提出异议。这与只有利益相关方可以提出反对的授权后异议程序不同。通常,面临授权前异议的专利申请通常需要几年额外的时间才能得到处理。实际上,异议者很可能会无限期地延迟专利授权,因为提出授权前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时间限制。为了制止这种不良行为,应适时取消第25(1)条对授权前异议的规定,利益相关方可选择授权后异议程序向上诉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提起侵权诉讼。如果这个建议太过牵强,至少可以修改第25(1)条和相应的规则,例如收取相关费用以及只允许利益相关方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可以为授权前异议程序引入时间限制(例如,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或设置处理授权前异议的时间,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另一个实际问题是,印度没有预先发出授权通知的实践。由于印度《专利法》没有预先通知的规定,例如“核准通知”或“授权意向”,因此申请人无法提前了解专利授权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提交审查报告答复意见后便可获得专利授权,或提交听证通知意见书几日后获得专利。由于《专利法》规定不允许在主申请被授权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突如其来的专利授权就使申请人失去了提出分案申请的机会。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个主要的痛点,因为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以寻求分案申请的补救措施。因此,专利局应该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进展,从而为申请人提供在专利授权之前提出分案申请的机会。为此,可以对《专利法》或《专利细则》进行修订,向申请人发送“核准通知”或“授权意向”,以具体说明专利在多久之后会下发给申请人。这将为申请人提供一个合理的时间窗口,在专利授权之前考虑分案申请;或者引入一条新规则,为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提出分案申请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最后,不遵守印度《专利法》中提到的某些时间期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如果申请人未能在PCT规定的期限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印度法律不会为申请人提供任何补救措施。同样,一旦申请人错过了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审查请求或首次审查报告的答复意见的期限,申请人也无法获得任何补救措施。如果了解专利保护计划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和益处,专利局应制定错过最后期限后恢复申请的规定。根据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惯例,可以设置恢复申请的时间期限以及滞纳金。同样,也可以采用类似的补救措施,以便申请人在错过国家阶段截止日期的情况下仍有机会继续提出申请。这不仅对申请人有利,还将使当前严格的规定与主要司法管辖区中普遍存在的最佳做法保持一致。
除上述问题外,《专利法》还有许多其他问题需要解决。当下最需要解决的是使印度专利法与近几年来不断变化的行业要求和技术发展保持同步。朝这个方向迈出的正确一步是废除《专利法》中过时和不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在对印度的专利申请造成阻碍。(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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