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日本与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日

——富士通与IBM 
    1982年,IBM状告富士通侵犯其操作系统软件及其使用手册著作权。当时富士通通过与生产IBM兼容机的Amdahl合作,掌握了IBM的核心技术。1979年,富士通在日本市场的销售额首次超过了IBM.面对日本计算机厂商的奋力追赶,1981年,美国政府撤回了1968年以来一直扼住IBM等厂商喉咙的“垄断禁止法”的相关诉讼,对其进行司法援助。在1982年到1988年长达6年的诉讼中,富士通以反诉抗衡,最终仍向IBM支付了8.33亿美元的软件使用费。
    1985年9月,IBM再次起诉富士通在没有得到IBM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新一代的软件,大量抄袭了IBM的程序。此案很快转入仲裁。日本产业方面认为,这是IBM再一次试图对兼容计算机制造商采取进攻,因为日本厂商的市场已拓展到了海外。仲裁的结果是双方都做出妥协,IBM没能达到最希望达到的目的——禁销令。富士通虽然付出了巨额金钱,但是仍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来占领市场。 
    ——日立、三菱与IBM
    1982年6月,代表日本电子工业最高水平的日立制作所和三菱电机两家公司的6名雇员因涉嫌“非法获取有关世界头号计算机制造商IBM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而在美国被FBI诱捕,两家公司随后被起诉。官司于翌年在被告法人承认有罪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日立和三菱分别与原告方缔结了“IBM技术专利使用协议”。从此,电子计算机生产的“战国时代”落下帷幕,一个以个人兼容机为主流的“PC时代”开始了。
    日本厂商虽然被弄得“一脑门子官司”,但很快顺应形势,调整了战略。虽然为一纸和解付出了屈辱和昂贵的代价,但换来了合理合法地使用IBM操作系统的权利,进而又凭借其生产和管理上的优势,不但收复了失地,而且占领了更加广阔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