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审查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修改与完善,对商业方法类案件的审查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审查操作的角度初步解决了早期审查方式粗放的问题,有效保障了该领域的实质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然而,从实践中看,以往的审查思路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操作层面,以往的审查思路中常常遇到需要引入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拼凑等有关创造性判断中所用到的标准,而在经过类似于创造性判断的过程后得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结论,并不合乎法律逻辑。况且,某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现有技术披露,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征的组合就不会带来技术上的贡献,如果仍是武断地认为这些内容没有带来技术贡献而不构成技术手段,本质上讲专利申请仍然是一种粗放的审查方式。
虽然2009年1月之后明确了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3种审查方式,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大部分案件仍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直接根据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或公知常识,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时,直接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评述其不够成技术方案”,因而外界产生了很多关于这种审查方式的质疑,认为这种方式与2004年以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时的审查思路无实质差别,甚至认为是一种审查方式的倒退。对于第三种方式中提出的“当检索到可能影响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则可以直接依据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评述新颖性或创造性”,应该说是绝大多数当事人更为乐见的一种审查思路,但在实际审查中较少使用。
2.我国相关企事业机构对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审查的需求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在商业方法类技术发展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提高,相关的技术研发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例如座谈、调研、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与多家企业或者机构就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调研对象为商业方法领域申请量较大的以及业务主要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类企业、机构,调研范围涵盖了大型跨国企业、国内大、中型企业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华为、中兴通讯、雅虎、腾讯、百度等大型企业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相关银行机构以及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上述调研了解到:
第一,大型跨国企业专利申请由于其在专利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均已经有了相对完备、具有前瞻性的专利布局,并且均具有较明显的技术优势,因此这类企业倾向于放宽对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希望商业方法类申请能够与普通案件一视同仁,最终能够获得授权。
第二,国内大中型企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这些企业在专利布局以及申请量上均与大型跨国公司存在一定差距,但是这些企业的商业方法专利布局意识在加强,专利申请数量处于增长阶段,与国外的差距在缩小,个别企业的国内申请数量超过了国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国内企业希望改变商业方法类申请的审查方式,最终可以得到授权,以积累专利资产;但是部分企业只是希望改变此类申请的审查方式,认可这类申请的技术属性。
第三,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由于自身技术研发能力不足,很多技术领域的业务均外包给第三方技术公司,虽然这样规避了可能出现侵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但同时也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商业方法专利布局尚未有效展开。
第四,部分国内企业和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专利申请保护意识淡薄,目前的审查政策对这些机构也无法产生触动,并且这种状态短期内也不可能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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