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务操作中,经常碰到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欲以自己的单位名义申请专利的问题,对此,我只能遗憾地对他们说不。
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法条并未具体规定单位究竟是只包括法人单位还是也包括非法人单位。事实上,专利申请人主题资格问题,一直是学术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操作中,确实有个体工商户或者分公司去申请专利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但在具体的诉讼或者无效中,法院和专利局一般会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不承认该其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得各方必须要到国知局变更权利主体后才能继续进行诉讼。从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专利局和法院只承认法人单位作为申请专利的主体。
实践中,笔者建议:个体工商户可以企业主本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合伙企业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分公司可以总公司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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