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一)专利申请(授权)
1、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
2、《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学校、区域(乡镇)、园区;
2、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县,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园区。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温州市重大发明奖的奖项;
3、当年被评为全市专利系统工作先进的单位。
(六)专利活动
1、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必须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二)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补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6000元。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
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补助
法人组织每件补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补助5000元。
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申领专利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申请表(另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外授权专利和PCT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第七条 补助申领程序
(一)国内专利补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国外专利补助、PCT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以及市直单位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
(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补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四)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三章 专利实施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或许可)。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
(三)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专利管理人才培养,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预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的申请与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项目补助办法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利试点示范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学校、区域(乡镇)、园区的培育和补助办法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列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县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县(市、区)的单位,都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专利保护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诉讼胜诉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的项目补贴资助。
第六章 专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发明奖分发明专利重大发明奖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重大发明奖两类。重大发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发明专利重大发明奖,每届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补助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重大发明奖,每届评选若干项,每项补助10万元。两类奖项合计每届不超过10项。
第二十条 温州市重大发明奖的推荐和评审具体按照《温州市重大发明奖评选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评定为全市专利系统工作先进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0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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