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税率的规定。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取消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 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这既规避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漏洞, 有效抑制区域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 又有助于发挥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并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2) 关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 对研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并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这是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的关键性举措, 可以真正实现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3) 关于过渡期的设定。这里所讲的过渡期是专指税收优惠的过渡期, 指对于过去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尚未到期的企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是否继续给予其一定期限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五个经济特区(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及海南经济特区) 和上海浦东新区, 在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既可以减少新法实施对原优惠企业造成的冲击, 同时也体现了政府信守承诺的品格; 既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又可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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