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全面推进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质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培育企业自主核心技术,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典型和样板。专利示范企业要不断总结开展专利工作的经验,为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积极探索,切实起到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利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要规范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工作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的业务活动。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发展计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申报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要求;
(二)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且专利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良好;
(四)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能有效保护企业专利权;
(五)企业近三年新增的有效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
(六)企业专利产业化工作较好,专利产品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七)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同一企业可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市、县两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六条 专利示范企业由企业所属区域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属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创新和专利拥用情况、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效益情况、专利保护情况、专利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及企业专利工作发展计划等;
3、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受理评审和复核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上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制订推动全市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表见2附件)。复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复核再度不合格的,取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复核条件依照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专利示范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内容参照第七条第二款)报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经属地专利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同时向市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需要保留“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应申请审核认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或推荐立项。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及时提供专利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等多种形式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8日发布的《创建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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