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领域的专利在权利要求布局时首先尤其要侧重考虑一下能让申请人看懂。对于电学尤其是通信领域,发明点往往在于方法,装置要么没有,要么从外形或者装置构架上看与现有技术没有明显差别,此时应该首先部署方法的权利要求,不仅能够突出发明点,更能够建立起比较清晰的逻辑,而对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多采用虚拟单元、并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方式进行撰写。
但对于显示领域,可能是很多人都做过实体实验,对于他们来说,实体装置很敏感,而且很多发明点均在器件的组合和相对位置关系方面的变化,所以,代理人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可以侧重先撰写装置权利要求,这样也能直接明确本申请相对现有的装置增加了哪些部分。另外,根据本领域申请人的思维逻辑,通常首先明确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什么物体,然后,再基于这个物体说明工作或处理方法。无论是从显示领域发明创造的改进点,还是申请人的思维逻辑出发,首先构建实体装置的权利要求效果应该会好一些。
2. 该领域的产品(比如显示器)以专利主题的角度看多属于“系统”这个级别,发明点多在于其中某个装置(比如背光源或者液晶面板)的改进,而该装置也往往是独立完成某个功能,只是基于下一代显示技术的特点对该装置的某方面性能要求更高,所以,才提出对这个传统显示技术中可能也会涉及的器件作出一定的改进。基于这样的考虑,在部署装置权利要求时,首先应该请求保护该局部改进的装置,而为了在授权后较容易地判定系统整合商侵权,还可以增加部署一个“系统”的权利要求。笔者曾经受人指点,如果采用如下的系统权利要求的形式“一种xxx 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X 中任意一项所述的xxx 装置”,可能会带来系统中该装置与其他装置的连接关系不清楚的问题,不仅是由于没有交待常用的其他装置,更重要的是采用这种引用的方式会使代理人和申请人无法发掘装置中的各个组成器件与其他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这些连接关系也可能会在将来的无效程序中被请求人指出是必要技术特征。但有时为了避免权利要求数量过多时,又多会采用上文描述的那种简洁的表述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对该系统中的其他装置都进行简单的描述,并说明各个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另外,如果时间和篇幅允许,也可以多举几个该系统的几种常规模式,同属于下一代显示技术,但是系统采用的架构可能不太相同,但都可以应用本申请要保护的装置,并且对该装置的创新也都适用各个架构的系统,例如,一个改进的光源在不同架构的系统下所安装的位置、部署的数量都是不同的,在实施例部分可以针对每种架构分别结合相应的附图进行说明。
3. 显示领域中的装置除了电路信号之外,还涉及到光信号的传递,而且光信号的传递往往占主导。显示领域的光信号与通信领域的光信号往往是不同的,在通信领域,光信号通过光波导(多为光纤)传递,对于光束的形状往往没有要求,也不需要描述,但在显示领域,光束的形状、颜色、光强等信息都是装置的内部处理非常关心的因素,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也应该考虑到这些细节。但主线仍然是沿着光路的传递方向逐个描述各个器件的结构以及作用,形成最终的装置权利要求。虽然在没有任何光转向器件的干预的前提下,光传播的方向应该是直线,但是在实际中显示装置中,出于节省空间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设置反射镜等装置改变光的传播方向,实际上权利要求也不应该局限光在传播到下一器件的期间到底经过了哪些器件,这一点倒是与电学或通信领域的器件连接关系是一致的,例如,电学领域的器件之间的电学连接并不限制实际的导线方向和形状。
4. 显示领域涉及前沿技术,从事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和专利审核人员对技术上描述的严谨性要求很高,因此,代理人不应该想当然地随意扩大保护范围,最好首先与客户确定替代方案是否合理并也能解决技术问题,否则,代理人自己感觉在方案扩展方面尽了很大努力,却在后来的修改过程中被客户指出技术方案可实施性方面的缺陷,这一点与通信技术领域的申请人经常会倡导尝试的态度不同。此外,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撰写也要十分仔细,尤其是公式的表达,如果可以或者要求发明人仔细检查,或者代理人自己进行简单推导,查找技术方案描述上的瑕疵。
(原文作者为闫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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