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服务,继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和台州等中院具有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和杭州滨江区、宁波慈溪市、温州瑞安市和金华义乌市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外,2008年7月1日起,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体制再做重大调整和完善,使该省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布局日趋完善和合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发生的专利纠纷案件不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直接由绍兴中院管辖;自2008年7月1日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但上述基层法院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浙高法〔2008〕79号)执行,地域管辖按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执行。
至此,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和绍兴等6个中级法院具有审理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杭州市中级法院还具有审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他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作为一审法院。而杭州市滨江区、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瑞安市、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金华市义乌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慈溪市、鄞州区、余姚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等13个基层人民法院则具有审理发生在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而省高级法院已在今年6月专门成立了专司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也称民事审判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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