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最新专利资助政策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金华市最新专利资助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年3月2日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成果的转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决定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建立专利资金3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 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资助;

(二)专利实施的奖励;

(三)专利宣传、培训及专利执法环境条件建设;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及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凡金华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内的个人均可获得资助、奖励。

第五条 资助、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于当年产生经济效益的,每件分别一次性资助800元和1200元;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当年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加倍。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评选特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评选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评选二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评选三等奖8名,各奖励2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按1:1配套奖励。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报专利实施奖励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专利资金资助、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获资助、奖励者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领款手续。

(四)专利资助申请全年受理,定期兑现。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资金的申请、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利资金申请人、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奖励资格;已获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区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金政[2000]16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