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知识产权拥有量是动漫企业重要认定指标。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不在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之列。
办法中规定,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其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申报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笔者认为,动漫产品一般为软件产品,如申请专利的话通常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确实能代表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但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作为知识产权数量的证明却值得商榷,但也确属无奈。
笔者得出上述结论,主要是因为现行的版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并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检索),也即,如果我抄袭了别人/单位的软件产品,也到国家版权局要求进行版权登记,同样可能会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因而实质上无法确认该软件产品的原创性。这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就只能依靠软件企业自身的诚信了……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