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法规草案的解读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关于欧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法规草案的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8日

在2023年3月下旬,有消息称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全面性法规。评论人士预测相关草案可能于4月发布。有机会参与审查这些法规的专家对这份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早期的草案提出了初步意见。

法规草案的细节

以目前的形式而言,新的监管框架将通过一些新的政策和程序鼓励提高SEP许可的透明度。特别是,该法规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建立一个“能力中心”,作为SEP问题包括技术和经济问题的交流中心。EUIPO目前并没有专利专业知识,而欧洲专利目前属于欧洲专利局(EPO)的职权范围,该局独立于欧盟,成员包括欧盟之外的国家。

该能力中心将承担以下任务:

-维护SEP注册簿;

-维护关于SEP判例法和“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和特许使用费决定的数据库;

-评估SEP的重要性;

-负责FRAND特许使用费总额的确定;

-负责各个FRAND费率的确定。

重要的是,在任何一家欧洲法院(包括统一专利法院)强制执行其SEP之前,SEP所有者将被要求向EUIPO注册其SEP,并从EUIPO获得对FRAND费率的评估——尽管目前的草案有一些漏洞,可能使SEP所有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避免后一项要求。SEP注册将是一个相当简单的问题。然而,确定FRAND费率将是一个正式的调解式过程,由两名“调解人”主持,涉及有限的证据、书面陈述、证人(包括专家)以及可能的口头听证会。草案对FRAND费率的确定规定了9个月的时间限制,相关费用将由当事双方承担。

EUIPO还将对选定的SEP主张进行重要性审查。此类检查将由一名匿名评估人员进行。SEP所有者可以提出对其多达100个SEP的重要性审查,EUIPO将每年从每个所有者和每个标准中选择一个SEP样本进行审查。在重要性审查过程中,SEP所有者可能有多次机会提交意见和对第三方意见的回应。然而,第三方(如标准的潜在实施者)的作用将被限制在对已被选中进行重要性审查的SEP提出意见,并要求对结果进行“同行评估”。SEP所有者将承担重要性审查的费用。尽管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规明确规定,在后续谈判和诉讼中,重要性审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重要性审查并不会成为执行SEP的前提条件。有趣的是,该法规草案将要求EUIPO注册由独立评估机构进行的预先存在的重要性审查。

确定适用于整个标准化技术的FRAND特许使用费总额的过程将在很大程度上由SEP所有者推动。未明确数量的“标准贡献者”可以在标准发布后90天内,通过提交指定信息,包括拟议的总特许使用费,通知EUIPO关于总使用费的问题。SEP所有者可以晚些时候对该通知进行修改。此外,在标准发布后的指定时间内,如果标准的所有贡献者中的10%提出要求,EUIPO将会开展关于总使用费的协调讨论会。至少5%的贡献者和/或5名实施者可以要求EUIPO对总使用费发表不具约束力的专家意见。相关标准制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包括SEP所有者和实施者)将收到此类请求的通知,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该这一程(例如,向指定发布意见的调解人小组提交信息)。法规明确规定,SEP所有者应考虑给予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提供更有利的条件,然而,在确定大型实体的FRAND时将不会考虑这些条件。在这一点上,这些法规似乎不符合与FRAND许可的非歧视性和每个被许可人(无论大小)都将受到类似对待的承诺。例如,在最近的InterDigital诉联想公司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明确否定了SEP所有者对小型和大型实体的区别对待,认为其不符合FRAND条款。

对法规草案影响的评论

总的来说,SEP所有者和实施者都将从这些法规为FRAND谈判带来的透明度的提高中受益。某些方面是有利于SEP实施者的,例如,SEP所有者在要求FRAND特许使用费或执行其SEP之前,需要获得EUIPO关于FRAND的决定,这将增加执行过程中的延迟和风险。通过要求SEP持有人同意总特许使用费,欧盟委员会表明了对自上而下的FRAND特许使用费计算方法的偏好,这通常是实施者的首选,因为这允许他们计算在实施某一特定标准时需要支付的总特许使用费。出于这些原因,新规定可能会导致SEP所有者远离欧洲市场。

尽管如此,草案也为SEP所有者提供了福利。拟议的9个月FRAND费率调解时间表比大多数SEP许可谈判要快得多。而重要性检查和总FRAND特许使用费的确定主要是由SEP所有者来推动的,实施者只能提出有限的意见。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进展,不过,需要牢记的一点是,该草案目前仍处于早期阶段。它是否会生效,是否会包括任何修正案,都是难以预料的。评论人士已经指出了草案中存在的潜在宪法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几个月(甚至几年)内得到解决。尽管如此,SEP所有者和实施者似乎已经开始活跃起来,以游说欧洲的立法者支持和/或批评这些法规。(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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