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以法案原文为准,译文仅供参考,请勿转载!)
美国国会第117届大会第1次会议授权对从事重大窃取美国人商业秘密的外国人实施制裁,并用于其他目的。
在美国参议院,议员范.霍伦(Van Hollen)[代表自己和议员萨塞(Sasse)]提出了以下法案;该法案经过两读并被提交给了委员会。
法案
授权对从事重大窃取美国人商业秘密的外国人实施制裁,并用于其他目的。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时颁布。
第1条 短标题
本法案可被称为“2021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1)”。
第2条 对窃取美国人的商业秘密实施制裁
(a)报告要求。——
(1)总体而言。——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并且此后不少于每年1次,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
(A)在第(2)项指明的期间内,确定总统认定的任何外国人
(i)故意参与或受益于对美国人的商业秘密的重大盗窃,如果此类商业秘密的盗窃
(I)发生在上述颁布日期或之后;并且
(II)有理由认为可能导致或实质上促成了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健康或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
(ii)为此类盗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或为支持这种盗窃行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或从此类盗窃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iii)是一个实体,其直接或间接由根据第(i)小项或第(ii)小项确定的任何外国人拥有或控制,或已经、或声称为该外国人、或代表该外国人采取行动;或
(iv)是根据第(i)小项或第(ii)小项确定的任何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
(B)描述(A)项第(i)小项所述的从事或受益的每一位外国人所窃取商业秘密的性质、目标和结果。
(C)评估(A)项第(iv)小项所述的任何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是否从事或受益于该项第(i)小项或第(ii)小项所述的活动。
(2)规定期限。——本款规定的期限系指
(A)对于第(1)项要求的第一份报告而言,期限自本法颁布之日开始并在要求提交报告之日截止;以及
(B)对于第(1)项要求的每一份后续报告而言,要求提交报告之日前的1年期限。
(3)报告的形式。——第(1)项要求的每一份报告应以非保密形式提交,但可能包括保密的附件。
(b)实施制裁的权力。——
(1)适用于实体的制裁。——对于根据(a)款第(1)(A)项所提交的最新报告中根据该款所确定的外国实体,总统应在下列制裁中实施不少于其中5项:
(A)财产冻结。——总统可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1条及以下),封锁和禁止该实体的所有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在美国境内、进入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获得或控制。
(B)列入实体名单。——总统可以将该实体列入针对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的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维护的实体清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的第4号补充文件。
(C)进出口银行对向被制裁人出口的协助。——在向该实体出口任何商品或服务时,总统可以指示美国进出口银行不批准发放任何担保、保险、信贷展期或参与信贷展期。
(D)来自美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总统可以禁止任何美国金融机构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向该实体提供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或信贷,除非该人从事减轻人类痛苦的活动且该贷款或信贷用于此类活动。
(E)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总统可以指示每个国际金融机构的美国执行董事利用美国的声音和投票反对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任何有利于该实体的贷款。
(F)对金融机构的禁令。——如果该实体是金融机构,可对该实体实施以下禁令:
(i)禁止指定为主要交易商。——无论是美联储系统的理事会,还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均不得指定或允许继续任何先前的指定,以让该金融机构作为美国政府债务工具的主要交易商。
(ii)禁止提供政府资金储存服务。——该金融机构不得担任美国政府的代理人,或作为美国政府资金的储存库。
根据第(i)小项或第(ii)小项的任一制裁的实施,应被视为为本款之目的的1项制裁;以及,对2项制裁均予以实施,应被视为为本款之目的的2项制裁。
(G)采购制裁。——美国政府不得从该实体采购任何商品或服务,或签订从该实体采购任何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合同。
(H)外汇交易。——根据总统可规定的条例,总统可禁止任何受美国管辖且该实体在其中拥有任何利益的外汇交易。
(I)银行交易。——根据总统可规定的条例,总统可禁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或经由、通过、或向任何金融机构的任何信贷或付款转移,如果此类转移或付款受美国管辖并涉及该实体的任何利益。
(J)禁止投资于受制裁人的股权或债务。——根据总统可规定的条例,总统可禁止任何美国人投资或购买该实体的大量股权或债务工具。
(K)高层人员排除。——总统可以指示国务卿拒绝向任何外国人发放签证,以及指示国土安全部部长将任何外国人排除在美国境外,只要总统认定该人是该实体的高层人员,或是该实体的主要或拥有控股权益的股东。
(L)对主要执行官的制裁。——总统可对该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执行类似职能且拥有类似权限的人员实施任何本项规定的制裁。
(2)适用于个人的制裁。——对于根据(a)款第(1)(A)项所提交的最新报告中根据该款所确定的外国人,下列各项应适用:
(A)财产冻结。——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1条及以下),总统可冻结和禁止个人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在美国境内、进入美国境内,或者由美国人拥有、获得或控制。
(B)无资格获得签证、入境或假释。——
(i)签证、入境或假释。——(a)款第(1)(A)项所述的外国人:
(I)不可入境美国;
(II)无资格获得进入美国的签证或其他文件;以及
(III)除此以外无资格入境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美国法典》第8编第1101条以及下)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ii)当前签证被撤销。——
(I)一般而言。——(a)款第(1)(A)项所述的外国人,无论其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何时已签发或何时将签发,任何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都可能被撤销。
(II)立即生效。——根据第(i)小项的撤销应
(aa)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21条(i)款[《美国法典》第8编第1201条(i)款]生效;以及
(bb)取消该外国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c)国家安全豁免。——总统可豁免实施根据(b)款的对外国人的制裁,如果总统
(1)确定此类豁免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以及
(2)签发豁免后不超过15天,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豁免通知以及豁免的理由。
(d)终止制裁。——如果总统在终止生效之前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证明该外国人不再从事报告中确定的活动,应终止对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的外国人实施根据(b)款的制裁。
(e)执行;处罚。——
(1)执行。——总统可以行使所有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条和第205条(《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2条和第1704条)的权力,以实施本条。
(2)处罚。——违反、企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本条或为执行本条而发布的任何法规、许可或命令的人,应接受《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条(《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5条)(b)款和(c)款所规定的处罚,程度与实施该条(a)款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相同。
(f)例外。——
(1)情报活动。——本条不适用于《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5卷(《美国法典》第50编第3091条及以下)要求的报告所列的活动,或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活动。
(2)执法行动。——根据本条的制裁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授权的执法行动。
(3)遵守国际协议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条的制裁不适用于外国人入境美国,如果该入境是美国为遵守联合国与美国之间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联合国总部协定》或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签订并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的《领事关系公约》的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所必须的。
(4)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例外。——
(A)一般而言。——根据本条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不应包括对进口商品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
(B)商品的定义。——本条中,“商品”系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试验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g)定义。——在本条中:
(1)入境;取得;外国人;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入境”“取得”“外国人”和“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具有《移民和国籍法》第101条(《美国法典》第8编第1101条)给定这些术语的含义。
(2)适当的国会委员会。——“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系指:
(A)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
(B)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外交事务委员会。
(3)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理条例”系指《联邦法规法典》第15编第7章C分章。
(4)外国实体。——“外国实体”系指非美国人的实体。
(5)外国人。——“外国人”系指非美国人的任何人。
(6)故意。——“故意”,就行为、情况或结果而言,系指某人实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情况或结果。
(7)人。——“人”系指个人或实体。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9条对其的定义。
(9)美国人。——“美国人”系指:
(A)美国公民或合法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B)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或
(C)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法案原文见: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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