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缓气候变化已经成为许多法律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为了让公司把该问题作为优先事项,制定了激励措施。具体而言,USPTO实施了一项气候变化减缓试点计划(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Pilot Program),以加快对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该计划与2021年1月27日的第14008号行政命令相一致,是USPTO正在进行的为激励关键技术领域(如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创新所作努力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鼓励气候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以激励投资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创新的影响。
根据该试点计划,涉及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合格专利申请将被提前审查(即给予特殊地位),直到USPTO完成对该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在这之后,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该申请将不再被视为特殊状态。在USPTO,新的专利申请是按照其申请日的顺序进行审查的,而USPTO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常需要1年以上或更长时间。根据USPTO的一些程序,如果申请人提出(1)特别请求;或(2)优先审查请求,申请可以不按顺序进行审查。而根据气候变化减缓试点计划,如果一项申请声称某些产品或工艺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缓解气候变化,那么可以在不满足现有加速审查或优先审查计划的所有要求——例如,不提交审查支持文件或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提前取得USPTO的第一次审查意见。
为了提高新试点计划的质量,拥有待决申请的专利申请者必须为该专利申请提交“特别请求(a petition to make special)”,而且提交这种请求不需要付费。参加试点计划的主要要求包括:
-该专利申请必须是非延续性(即不是延续、分案或部分延续)的原始实用专利非临时申请(utility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或者是只要求一个在先非临时申请或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原始实用专利非临时申请。
-特别请求必须证明:(1)要求权利的发明涵盖了缓解气候变化的产品或工艺;(2)该产品或工艺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3)申请人真诚地相信,加快审查该专利申请将可能对气候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请求还必须证明,发明人或任何联合发明人没有在其他超过4件已根据该试点计划提交了特别请求的非临时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
-特别请求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后的30天内提出,并且该专利申请没有收到任何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任何书面限制要求。
-专利申请所包含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超过3项,总权利要求不能超过20项,并且没有多个从属权利要求。
USPTO于2022年6月3日开始接受该试点计划下的特别请求,并将继续该计划,直到2023年6月5日,或在该计划下有1000件专利申请被授予特别地位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拥有涉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的实用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应考虑参加气候变化减缓试点计划。该试点计划可能会大大加快专利的实质审查和授权,而这些专利又可以在诉讼或许可谈判中执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的影响。例如,许多公司正在寻求实现碳抵消的“净零”目标。通过鼓励对该领域新技术的投资,USPTO的试点计划可能会激励并引导各方开发更多的创新方案来实现以气候为重点的目标。(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翻译:程昱 校对:罗先群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