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公众科学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研究中心、“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法治保障研究”科技创新智库协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障与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发展研讨会”在西安举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表示,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经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当前,科学技术正推动着数字内容产业的不断创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给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迎波表示,数字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重复侵权和危害程度日益增高的特点,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和共同着力解决的难题。陕西省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陕西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并积极探索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期更好服务陕西省数字经济发展壮大。
“进入算法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对于平台来讲,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必要措施,才能真正能够遏制到侵权行为。”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昊亮认为,“通知删除”规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事后的、人工的保护规则,算法技术的出现改变了原有“通知删除”的风险预设。随着算法和算力的提高,机器识别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了。“有必要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引入平台版权的侵权过滤义务,以实现权利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认为,当前的算法和算法推荐技术还是一种人类可控的技术,还没有脱离人类控制的算法,或者可以理解为还是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控制的算法,并没有达到超级人工智能的地步。因此,目前利用算法推荐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作品,平台应具有事前注意义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则应该是事后注意义务或免除义务。 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作品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认为,在算法技术背景下应该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对“避风港”规则进行调整。从行业层面来看,国外国内的网络平台已经主动采用过滤技术,阻止侵权内容在其平台内传播。从我国的司法、行政管理和相关行业准则来看,也已经明确要求对内容传播进行版权审查,把注意义务前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再局限于简单被动的删除措施,而是普遍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合理预防、事前过滤的必要措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表示,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目标关键还在于解决举证难、认定难、赔偿计算难的问题。目前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个是通过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来保证侵权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另一个是强化损害赔偿制度,要处理好损害赔偿的司法定价和市场定价的关系,准确恰当的适用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只有判决起到威慑作用,司法资源才不会浪费于系列重复性侵权案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惠加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判赔金额过低,法定赔偿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威慑作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应当考虑互联网竞争秩序与原告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如果竞争对手之间围绕热门影视剧展开竞争,没有高额判赔容易造成无序竞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雨峰表示,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还需考虑“被侵权作品价值”这一要素。独创性高的作品价值也高,判赔的数额也应当更高,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和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上有所体现。
近年来,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加持之下,大量重复侵权显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有必要考虑原告的制作成本、采买成本等。不论是惩罚性赔偿还是根据所受损失、所获利益以及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法院都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程度。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涛认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赔偿力度是大趋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要彻底解决保护程度的问题,最终要回归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评价中心上来。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达成了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损害赔偿规范主线的思维”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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