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对版权企业及园区、版权人才、著作权登记、版权示范创建等相关领域提供奖励和扶持,单项奖励最高达50万元。
新落户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措施》提出,对于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新落户的版权类企业在落户后第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20%以上的,在对应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贡献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收入高增长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措施》提出,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含)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该奖励与新落户企业的奖励不同时适用。
引入版权类企业最高累计奖励50万元
《措施》提出,对于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园区(楼宇),该园区(楼宇)新入驻的版权类企业本完整会计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每增加200万元,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1万元用于奖励其招商团队,本完整会计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引进1名急缺人才补助企业10万元
《措施》提出,以数字经济为重点,吸引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版权领域重点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海珠。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类企业,可享受以下人才引进扶持:
(一)给予企业1-2名重点人才引进补助名额,每引进一名经企业认定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引进补助,分2年进行拨付。
(二)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
择优推荐相关企业重点人才评优
《措施》提出,海珠区鼓励企业将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
海珠区择优推荐企业重点人才参加广州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青年文化英才和青年后备人才选拔。
获评版权示范单位最高一次性扶持50万元
《措施》提出,对新获评的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单位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内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对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运营机构进行资助:
(一)对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获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三)对获评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重大活动最高补助50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在海珠区内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版权领域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创新大赛、版权研讨、社会公益等活动,对有重大影响力、对版权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按实际合法签订且已支付的场地租金的30%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对该类重大活动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
优秀版权作品最高一次性扶持5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创作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俱优的作品,鼓励辖区企业运用海珠元素,讲好海珠故事。
对于获得国家、省版权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优秀版权作品(国家级重点版权项目)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
辖区内版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获得国家(含中国版权协会)、省版权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国家级荣誉5万元、省级荣誉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该项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5个。
资助个人、法人或法人组织进行著作权登记
《措施》提出,对具有广州市海珠区户籍的自然人或者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已取得国家或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已获得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海珠区按照以下标准对超出广州市资助件数标准之外的部分,对申请人进行资助: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25元;建筑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17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275元;摄影作品: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45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70元;视听作品: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200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300元;国家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
(二)海珠区对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件。每年海珠区对作品著作权进行资助的件数总额控制在1500件以内;
(三)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省版权示范基地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国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资助作品件数可适当增加。
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每年最高扶持30万元
《措施》提出,支持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登记的组织团体为繁荣发展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服务。支持企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向社会提供版权服务。每年对组织团体和服务工作站的扶持名额不超过3个。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组织团体,每年给予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一)有固定办公场地,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二)本自然年度内在海珠区举办服务海珠文化企业、版权企业的活动不少于4次(包括主办、承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三)本自然年度内组织举办区级以上规模的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领域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助力版权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四)有效助推我区优势版权企业开展版权示范项目创建,推动企业、园区争创国家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
(五)引领行业发展,配合区版权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政策建议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对上一自然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版权服务工作站,按照版权工作、版权展示场地租金的7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的;
(二)提供日常著作权登记代办、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的;
(三)举办版权宣传、培训、咨询等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活动,每年至少6次的;
(四)拥有版权展厅或展示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版权展示内容不少于30平方米的;
(五)版权工作站及展厅部分属于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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