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瑞士使用商标的德国商标所有人现在要注意了,因为从2022年5月31日起,德国终止了与瑞士在1892年达成的协定。根据该协定,德国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在瑞士的使用证明商标被真正使用。
在德国和瑞士,商标应在注册后或异议期结束后的5年内投入使用。如果无法证明商标被真正使用,当出现纠纷时,商标会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诉讼可能会因缺乏使用而败诉,法院或专利商标局甚至不会对混淆可能性等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
原则上,商标必须在受保护的地区进行使用,例如德国商标在德国使用。
《1892年德国与瑞士协定》制定了一个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的例外。根据该例外,在瑞士使用德国商标或在德国使用瑞士商标可被视为真正使用。因此,以前可以依赖在瑞士的使用来证明德国商标已使用来维持所有者的权利,反之亦然。
欧洲法院的裁决
欧洲法院现已叫停了这一实践。早在2013年,欧洲法院就裁定在瑞士使用商标不能适当证明在德国真正使用。但是,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法,前述协定依然有效。
在2020年的另一项裁决中,法拉利(Ferrari)根据该协定依赖在瑞士的使用在德国维权。欧洲法院裁定称,1892年协定与欧盟法律不符。因此,德国必须改变这种情况,通过终止协定来履行其义务。
仅在瑞士使用的德国商标所有人应立即适应这种变化。一般认为,协定的终止不具有追溯力。在协定终止日前在其他缔约国使用的仍可被视为真正使用。
然而,在2022年5月31日之后在瑞士使用德国商标不再能证明在德国使用了该商标。之前仅在瑞士使用商标的德国商标所有人现在应确保能证明在德国使用了商标。如若不然,商标诉讼就会仅因缺乏使用而败诉。更糟糕的是,相关商标也会被撤销。
使用证明必须包括商标在其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地点、时间、程度和性质。有人建议提供商标使用的准确文件,以显示出售的数量、取得的营业额、产生的广告费等;同时提供适当的支持文件,例如示例发票、带有商标的相关产品的照片以及广告材料。(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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