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版权法的主要变化:版权的数字时代来临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比利时版权法的主要变化:版权的数字时代来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6日

比利时终于通过2022年6月19日的一项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将欧盟第(EU)2019/790号《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律。新法案已于2022年8月1日在比利时政府公报上公布,大部分条款已被写入《经济法典》第XI卷中,并于同一天,即2022年8月1日生效。

下文将对新法案引入的主要变化进行概述。

一、权利所有人的地位提高

为解决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和跨境使用增加的问题,新法案通过了以下条款:

1、新闻出版商的新邻接权

该法案引入了一项新的邻接权,根据该权利,新闻出版商可以授予在线使用其出版物的许可,并获得报酬。

对于每次在线使用(复制和向公众提供),谷歌新闻等在线内容共享平台必须通过许可协议获得新闻出版商的同意。这项新权利的期限为两年。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超链接。

2、关于分享在线受保护内容的新规则

根据新法,Facebook、Youtube和Tiktok等在线内容共享平台在向公众提供用户上传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材料时,必须获得权利所有人的许可。

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对未经授权的公众传播行为负责,除非他们能够证明:(1)他们已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2)他们已尽力确保未经授权的内容不可用;(3)他们在收到通知后迅速采取了行动以删除任何未经授权的内容,并尽了最大努力防止这些内容在未来被上传。

新法案还规定,权利所有人可以要求删除在线内容,并设置了新的简易处理程序,以打击在线侵权行为。

3、确保作者和表演者获得适当和公平报酬的措施

新法最后包含了确保作者和表演者(演员、歌手、音乐家等)因其作品和表演的使用而获得适当和公平报酬的措施。适用于许可或转让协议或演出权的措施包括:

规定了旨在帮助权利所有人获得更多关于其作品使用的信息的透明度义务;

制定了合同调整机制或“成功条款”,当最初商定的报酬与权利所有人的工作成果相比过于低廉时,该法案将授予其审查其报酬以获得公平份额的权利;

设立了撤销权,使作者和表演者有可能在其作品和表演未被与其签订排他性合同的人使用时重新获得权利;

就所有授予的许可或分配的权利,新法案为作者和表演者的提供了适当和相称报酬的通用原则。

随着《版权指令》转化为比利时法律,可以说比利时的版权正在进入数字时代,权利所有人的权利将在互联网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二、关于版权的4个新的强制性例外

随着数字技术在研究、创新、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兴起,为版权和相关权利规定新的例外情况以允许以前未被例外情况涵盖的新类型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新法案规定的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用于研究目的的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例外——包括研究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进行的复制和数据库数据提取;

出于其他(私人)目的的TDM例外——包括为(私人)TDM目的而对合法可访问的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材料进行的复制和提取,只要它们没有被权利所有人明确保留;

用于跨境教学和教育演示目的的例外——包括在跨境教学背景下仅出于演示目的而对作品进行的数字化使用;

出于文化遗产保护目的的例外——涉及文化遗产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对其永久收藏的任何作品或其他主题的复制。

因此,在比利时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考虑这些变化以及对合同和许可机制进行调整的可能,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新法案的要求。(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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