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关于规范互联网广播和阻止通过这些广播犯罪的第5651号法律》(《互联网法》)对电子商务网站托管内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根据该法,托管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适用一般规定,涉及某些类别犯罪的内容适用禁止访问程序。
尽管《互联网法》未对侵犯知识产权作具体的规定,但一般定义和责任提供了某些指导。根据该法,尽管托管提供商没有义务检查其托管的内容,也没有义务调查是否存在非法活动,但其有义务在被告知违法的情况下删除非法内容。
2015年,《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的第6563号法律》(《电子商务法》)生效。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使得有必要在该领域制定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是为了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某些法律方面的第2000/31号指令》转化为土耳其法律。
在《电子商务法》的初始版本中,网络中间商没有义务控制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其平台提供的内容,或调查与内容以及受内容约束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可疑活动或情况。
随着新《电子商务法》(第7416号法)的颁布,第9条(中间商的义务)被全面进行了修改,包括该条款的名称。此次变更后,第9条的标题改为“非法内容”。除非其他法律另有相反规定,一般原则是中间商不对其提供的内容的违法性负责。但是,如果中间商发现违法内容,有义务立即删除该内容并向有关公共机构和组织报告非法问题。
第9条第3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作了具体规定:中间商有义务在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和文件提出投诉后,撤下被投诉的产品。如果相关方对投诉提出异议,中间商将重新发布被投诉的产品。尽管投诉和异议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的明确身份和地址信息、争议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下架原因或重新发布的必要性以及法规确定的其他问题,但补充法律的条例尚未颁布。
如果非法内容在投诉后未被删除,或者内容被证明合法但未重新发布,则中间商将被处以每次违规1万里拉至10万里拉的行政罚款。
预计该罚款将起到震慑作用,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将激励电子商务网站继续依法开展活动。(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