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奖“金球奖(Ballon d’Or)”的权利所有者为法国公司Les Editions P. Amaury。近日,该公司在与英国运动服装公司Golden Balls的商标纠纷中败诉。欧洲的第二大法院——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部分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决定,即剥夺这家法国公司在电视广播和书籍方面的权利。
然而,法院恢复了Ballon d’Or在娱乐服务方面的商标权,并称EUIPO撤销该类别的商标是错误的做法。
Ballon d’Or被授予给年度最佳男女足球运动员。
Ballon d’Or与英国运动服装公司Golden Balls的纠纷始于2017年,当时,这家英国公司要求EUIPO撤销“Ballon d’Or”商标,理由是该商标从未使用过。
如果商标未使用超过5年,欧盟法律允许第三方要求撤销该商标。EUIPO支持Golden Balls的主张,并于去年撤销了Ballon d’Or在某些商品和服务上的权利。
Les Editions P. Amaury因此诉至欧盟普通法院,以收回其在电视节目、电视剧或电影播送或制作、娱乐以及书籍、杂志或报刊出版方面的权利。
欧盟普通法院同意EUIPO的观点。
法院称:“法国公司并没有证明与这些服务有关的商标的真实使用,因此普通法院支持EUIPO关于撤销这些服务商标的决定。”
法官在一方面否决了EUIPO。
他们称:“以系争商标Ballon d’Or组织的颁奖典礼必须被归类为娱乐服务。”
双方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欧洲最高法院——欧洲法院(CJEU)——提出上诉。(编译自wincountr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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