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7日下发通知,对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整为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上述第1条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服无锡市辖区内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整为发生在徐州市、宿迁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徐州市辖区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徐州市辖区内,上述两条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服徐州市辖区内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管辖范围调整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辖区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苏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南京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执行。
上述通知所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6月9日起实施,南京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应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8日。(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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