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平台版权治理能力很有必要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强化平台版权治理能力很有必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日

  2020年,我国网络版权治理在多领域坚实前行,尤其是随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完成,相关行业与司法的新实践及域外有关立法的进展,一系列新型网络版权问题取得突破,为“十四五”版权产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020年,疫情一度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按下“暂停键”。然事不避难者进,我国网络版权治理于“十三五”规划收官之际,在多领域坚实前行,为“十四五”版权产业发展按下了“快进键”。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历时10年后终完成,这是我国首次主要适应国内产业发展需求,直面互联网发展对我国著作权制度挑战的主动修法,意义重大。而争议多年的新型网络版权问题,也因新著作权法公布,相关行业与司法的新实践及域外有关立法的进展而获得突破。

  颁布新法加强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至今30年间,我国版权产业经弱变强,版权制度从无到有。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外环境变化,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于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改工作。

  “版权法是技术之子”,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游戏与赛事直播“类电作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定性,与聚合盗链、云盘与短视频侵权及平台版权治理等问题,开始不断出现。这些问题争论多年,但因涉及著作权法最重要的“作品”定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与侵权赔偿计算等,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直到新著作权法在各界期盼中公布,对网络版权新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新法突破性地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开放性”规定,明确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能纳入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并引入了更具包容性的“视听作品”概念。游戏作品、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短视频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未来必然会出现的各类“新型作品”,只要符合视听等作品特征,均能得到新法的保护。

  在权利内容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网络直播”属于广播权规制的行为,并再次明确“广播组织权”为“禁止权”,其行使“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权利”,有利于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平衡产业各相关方的利益。另外,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与新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协调,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并规定了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新增了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全面加大了版权保护与侵权惩罚力度。

  赛事直播争议终达共识

  赛事直播保护问题自2013年前后出现,其核心争议点在于“赛事直播节目”能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或者类电影作品”。在标志性的“新浪诉凤凰案”中,二审法院推翻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赛事直播节目不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与“固定性”,无法构成作品。理由如《公用信号制作手册》限制了“创意”的发挥;直播节目是对体育赛事的忠实记录;“直播节目”在播放中并未被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

  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具有“创造性”,见仁见智。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王自强主张,不妨争议双方都放下争论,扛上摄像机,到一个开放的比赛现场做一次现场直播。如果彼此双方直播的赛事影像画面都是相同的,也就证明了持忠实记录、被动选择、缺乏主导性观点的人是正确的。而实践中,同一场赛事在不同的制作公司把控下,我们必然会看到不同的赛事画面。例如,同样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直播,央视与美国NBC的内容各具风格。另外,直播往往是“边录边播”,但存在一定的延迟,这是画面录制、剪辑和传输的时间,画面在播出的同时已被固定。

  此问题争议巨大,为此,2019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专门强调,“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在新法修改讨论进入关键之时,2020年9月,北京高院再审“新浪诉凤凰案”“央视诉暴风案”,明确赛事节目的数字化复制和传播,满足类电影作品“可复制性”与“介质固定”要求。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争议历时7年,终在各界逐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得以解决。

  此外,2020年1月,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出现,将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及虚拟歌手等纳入法律保护。另外,“临时禁令”与“先行判决”的创新适用,加大对版权人的权利救济,也得到了各界的认可。如2020年全国首例“云游戏”诉中禁令由广州互联网发出,杭州中院也在对“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案”先行判决后作出后续判决。

  强化平台版权治理能力

  近些年,在“避风港规则”下,众多内容平台集聚了海量的原生、衍生与再创作内容,在原创内容与技术发展红利下发展迅速。从门户时代到博客,从微博、公众号到信息流、直播、短视频,内容平台一直保持着持续进化的逻辑。然而,原创内容与内容版权保护,始终是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平台在每一个时代,都面临着规则与技术的重塑,在关系链与算法推荐的加持下,其平台版权治理的理念与能力建设,也应有所强化。

  “避风港规则”的核心是,平台仅需要根据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处理用户侵权内容,无需对平台的用户侵权内容负责。该制度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法律政策安排,保障当时处于“襁褓中”的互联网产业免受“累诉”之苦,有特殊的历史贡献。但该制度容易助长平台的“鸵鸟心态”,于严格保护权利人版权无益,在“避风港规则”发展的20多年间,各界均已开始尝试对其进行更新。早至2007年,Youtube网站就开始使用内容身份系统,通过建立正版数据库,扫描上传视频,并辅之以人工审核来进行版权内容过滤。

  欧盟于2019年通过《欧盟数字版权指令》,改革性地要求Youtube等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对其平台上用户侵权内容负责,提出平台应尽最大程度努力寻求版权授权,并通过版权过滤等措施加强平台版权治理。2020年,欧盟各成员国开始就具有可执行性的“版权过滤指南”进行讨论,进一步推动“平台版权治理”规则转向与落地。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委员会也已经认识到《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的陈旧问题,讨论认为“红旗规则”并未发挥遏制侵权的价值,而单纯的“通知删除”使权利人陷入了“打地鼠”的困境,平台版权治理规则亟待更新。

  对此,我国应本着“实践先行”的原则,鼓励内容平台积极应用新技术,履行平台版权治理义务,相信数字文化产业必将在法律的理性之光中蓬勃发展。(田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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