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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

1. 概述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外观设计”(“design”)被定义为一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呈现形式,特别会以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征反映出来。(A. 3(a) CDR)

欧盟外观设计(“Community Design”,或称“共同体外观设计”)具有单一性,在整个欧盟(由28个成员国组成)境内具有同样效力。它只能针对整个欧盟全境被注册,转让或放弃或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使用。该单一性原则仅在《欧盟外观设计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不能适用。(A. 1(3) CDR)

目前,欧盟包括28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 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 意大利(IT)、 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 马耳他(MT)、荷兰(NL)、 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 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

一件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涵盖任一不会给知悉用户引起另一整体印象的外观设计。在评判保护范围时,设计人员开发该外观设计所拥有的自由程度应该被考虑。(A. 10 CDR)

应注意,以下被排除出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A. 8, 9 CDR):

仅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呈现特征;或

下述产品的呈现特征:即该产品不得不按精确形状和精确尺寸被复制,以使产品能够与其它产品进行机械连接、或能够被装至其中、其周边或其上,这样两件产品均能履行其功用(但应注意,当呈现特征是用于能够实现使一个零件系统中多个相互可替换的部分进行组装或连接时,则不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或

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时,可以获得欧盟外观设计保护。(A. 4(1) CDR)

当一件产品是一个复杂产品的零件时,该产品所使用的或嵌入其中的外观设计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a)该零件被嵌入复杂产品时,在复杂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是可视的;且(b)该零件的这些可视的特征本身也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A. 4(2) CDR)。其中“正常使用”是指被最终用户使用,不包括维护、服务或修理工作(A. 4(3) CDR)。

2. 注册式外观设计和非注册式外观设计

欧盟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式(“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英文缩写为“RCD”)和非注册式(“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英文缩写为“UCD”)两种。(A. 1(2) CDR)

2.1. 注册式外观设计

注册式外观设计需要向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进行申请,并由其授予权利证书。在2016年3月23日以前,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名称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英文缩写为“OHIM”)。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从申请日起算。从申请日的第六年起,每五年需要缴纳维持费。(A. 12 CDR)

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中国进行过首次申请,并且在中国递交申请后六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则可以享受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A. 41(1) CDR)。在评判新颖性、独特性、是否被公众可以知晓、以及宽限期等规定时,优先权日(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会被当作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A. 43 CDR)。

在申请日之前、或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被公众可以知晓,则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如果特征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区别,则外观设计被认为相同。(A. 5(1)(b), 5(2) CDR)

当一件外观设计给知悉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区别于申请日之前、或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日之前被公众可以知晓的另一件外观设计给该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则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在评估独特性时,设计人员在开发外观设计时拥有的自由程度应该被考虑。(A. 6(1)(b), 6(2) CDR)

一件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即为被公众可以知晓:当其注册后或其它方式被公布、展出、投入流通或以其它方式被披露,除非该领域欧盟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不能合理地知晓这些事件。当外观设计被第三方仅仅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条件下披露时,不属于被公众可以知晓。(A. 7(1) CDR)

当一件注册式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或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优先权日之前12个月内(“宽限期”)由设计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公开,或由第三方因为他们提供的信息或行为被公众可以知晓,或因为和他们相关的滥用行为而被公众可以知晓,则在评价新颖性和独特性时不考虑该知晓。(A. 7(2), 7(3) CDR)

2.2. 非注册式外观设计

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仅限三年,到期后不能被延长,从该外观设计首次被欧盟境内的公众可以知晓开始计算。一件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即为被公众可以知晓:当其被公布、展出、投入流通或以其它方式被披露,且该领域欧盟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在正常商业活动中能够合理地知晓这些事件。当外观设计被第三方仅仅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条件下披露时,不属于被公众可以知晓。(A. 11 CDR)

非注册式外观设计权利的形成仅通过在欧盟境内的公开,而不需要递交任何申请。

在第一次被公众可以知晓之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被公众可以知晓,则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如果特征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区别,则外观设计被认为相同。(A. 5(1)(a), 5(2) CDR)

第一次被公众可以知晓之前,当一件外观设计给知悉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区别于被公众可以知晓的另一件外观设计给该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则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在评估独特性时,设计人员在开发外观设计时拥有的自由程度应该被考虑。(A. 6(1)(a), 6(2) CDR)

一件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即为被公众可以知晓:当其注册后或其它方式被公布、展出、投入流通或以其它方式被披露,除非该领域欧盟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不能合理地知晓这些事件。当外观设计被第三方仅仅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条件下披露时,不属于被公众可以知晓。(A. 7(1) CDR)

非注册式外观设计仅能阻住他人的恶意复制。

3. 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

欧盟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和注册阶段。

注册式外观设计注册时间很快,如果采用电子提交、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缴纳官费的话,从递交申请到获得授权证书(仅有电子版)的时间目前一般为一个星期左右。

对于在欧盟境内没有住所、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且有效的工商业机构的申请人,除递交申请外,其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所有程序必须由欧盟境内具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 77(2) CDR)。

3.1. 递交阶段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欧盟知识产权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

如果不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申请人是自然人时,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法律形式

设计人的英文姓名(可选项)

产品名称

至少一张、最多七张反映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主张一项或多项优先权时,必须在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主张优先权的声明,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国家(A. 8(2) CDIR)。另外,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必须提交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A. 8(1) CDIR)。

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要求必须提供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仅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包含和原始申请文件同样的信息并注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在先申请是欧盟外观设计时,申请人仅需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会依职权将在先申请副本加入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档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2017年9月18日关于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要求优先权的形式要求的第EX-17-5号决定)。

另外,同一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多件外观设计(没有上限)的一组申请,但是所包含的多件外观设计对应的产品名称应该属于洛迦诺国际分类中的同一大类(外观设计属于装饰时没有该限制)。(A. 37(1) CDR)

3.2. 审查和注册阶段

在递交注册式外观设计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进行形式审查(比如是否缴纳费用、申请文件所含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等),但并不会针对新颖性和独特性展开实质审查。(A. 45 CDR)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官方如果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则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弥补。(A. 46(1) CDR)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如果外观设计不符合“外观设计”的法定定义或违反公序良俗,则官方会驳回申请。在申请人被允许有机会撤回或修改申请、或提交其陈述意见前,申请不得被驳回。(A. 47 CDR)

在审查通过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授予注册证书并进行公布。(A. 48, 49 CDR)

审查不通过时,如果对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的两个月之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费被缴纳的情况下,申诉才应该被视为提起。在决定送达的四个月之内必须向官方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57 CDR)

4. 注册的官方费用

如果一次申请仅包含一件外观设计,则网上递交的注册费为230欧、公告费120欧。

如果一组申请包含多件外观设计,则除缴纳第一件外观设计的费用外,还要为其它外观设计缴纳附加费。第二件到第十件的官方注册费每件115欧、公告费每项60欧。从第11件起,官方注册费每件50欧、公告费每件30欧。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期限最长为25年。在申请递交的每五年后可以通过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申请递交的5年、10年、15年和20年后官方维持费分别为90、120、150和180欧。如果一组申请包含多件外观设计,则需要为各件外观设计在规定期限内分别缴纳维持费。

5. 无效程序

一件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应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无效程序或通过欧盟外观设计法院前的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A. 24(1) CDR)。一件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应在欧盟外观设计法院前基于宣告无效的请求或基于侵权程序的反诉被宣告无效(A. 24(2) CDR)。

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效力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 26(1) CDR)。

一件欧盟外观设计,在以下情况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A. 25(1)(a), 25(1)(b) CDR)

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不具备独特性

外观设计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但针对构成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所列的标识或在成员国具有公共利益的其它标识、象征记号、徽章等滥用的外观设计,仅被滥用涉及的人或机构有权提起宣告无效的请求,A. 25(1)g, 25(4) CDR)

一件欧盟外观设计,在以下情况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仅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才有权提起:(A. 25(1)d, 25(1)e, 25(1)f, 25(3) CDR)

与一件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外观设计有冲突,且该更早的外观设计在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有优先权时为优先权日)后被公众可以知晓且自该日期前的一个日期被以下权利保护:

一件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或申请

一件注册的成员国外观设计或申请

一件在欧盟有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或申请

使用一个具有显著性、有更早时间优先性的标识,且根据欧盟法或成员国国内法该标识的权利人有权禁止该使用

构成对在成员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未授权的使用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宣告无效请求需要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书面提起,并附上理由。在官费被缴纳之前,宣告无效的请求不能被视为已经提起。(A. 52(2) CDR)

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宣告无效的请求是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官方将审查是否存在无效理由影响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被维持有效。官方应邀请当事人在由官方确定的期限内,就其它方或官方的通知发表意见。一旦宣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的决定发生最终效力,该决定应被登记入官方登记簿中。(A. 53 CDR)

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向权利人转交无效请求人的宣告无效的请求后,若权利人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则官方可以基于其当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做出决定。(A. 31(2) CDIR)

对无效程序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决定送达日期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只有在申诉的官费被缴纳后,申诉才被视为提起。在决定送达日期的四个月内必须书面提交申诉理由(A. 57 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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