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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名称

中文名称:欧洲发明专利(或”欧洲专利”,因为”专利”这个单词在德国和欧洲一般仅指”发明专利”)

英文名称:European patent

德文名称:europäisches Patent

法文名称:brevet européen

授权主管机构

中文名称: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

英文名称: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

德文名称:Europäisches Patentamt(简称”EPA”)

法文名称:Office européen des brevets(简称”OEB”)

工作语言:英文、德文、法文

总部所在地:德国慕尼黑

官方网址:www.epo.org

保护地域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包括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7个成员国。

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某一成员国生效后,其效力等同于该成员国的一件国内发明专利。

作为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此外,欧洲发明专利的效力也同时在与欧专局缔结了双边生效协议、且协议已开始实施的国家得到承认,这些国家包括:摩洛哥(MA)、摩尔多瓦(MD)、突尼斯(TN)和柬埔寨(KH)。

最长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年费

从申请日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欧专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的专利年的年费被缴纳。缴纳年费的期限截止日期为(国际)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各成员国缴纳。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 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1 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直接向EPO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

1.提交申请

EPO承认12个月的优先权,如果有合理理由可以再延长2个月。

申请文件包括授权请求、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摘要、优先权文件(如有)、授权代理文件(如有),可使用任何语言编写,但未使用EPO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的需要后续提交翻译为上述三种语言之一的版本。

向EPO直接提交申请有多种方式,在线申请包括使用在线申请软件、新在线申请CMS系统或者Web表单(Web-form)三种方式,此外还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递交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指定了所有的缔约国、延伸国、生效国,但后续应确认指定/延伸/生效申请,在确认指定/延伸/生效申请时可以明确撤销对某些国家的指定/延伸/生效申请。

2.形式审查

EPO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申请日确认。

3.强制检索

EPO会依职权进行检索,检索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完成后EPO将制作检索报告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交给申请人。

新变化:自2017年11月1日起,如果申请人已经就检索报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审查员仍然看不到任何授权的可能性时,审查员可在发出检索报告后,便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并以此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前,EPO需要在出具检索报告并进一步提供第一次审查意见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

4.公开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应确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该期间内申请人还应缴纳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及生效费。

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获得临时保护,但有的国家可能要求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本,在该翻译本公开后才能获得临时保护。各国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本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

5.第三方意见

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EPO不会将最终结果告知该第三方,不过会将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专利申请还未获得授权,意见将得到EPO的考虑,但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则意见不会得到考虑,但会被加入专利文件中。

6.实质审查与授权

EPO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认定符合授权条件,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权和公开费,EPO将发出授权决定,并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

授权专利有效期为申请日起20年,但需依法缴纳年费。

申请人不服EPO驳回授权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依法基于其他特定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7.国内生效

授权决定公开后,一般情况下,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必要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版本等来履行生效程序。但是,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不再要求履行国内程序,授权欧洲专利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

授权专利的保护措施也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8.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

EPO将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维持或撤销授权专利的决定。

不服EPO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依法基于其他特定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9.限制或撤销

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向EPO提出对自己专利的限制或撤销程序,欧洲专利限制或撤销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开后自动在所有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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