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财政部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将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此财政部印发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国内申请人”仅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4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