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一至两天),方可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商标业务官方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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